政府采購案例 | 提供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牌的供應商,能參加同一項目嗎?
作者:湖北盛馳來源:湖北盛馳日期:2024-09-29 11:50:07
案例 | 提供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牌的供應商,能參加同一項目嗎?
案例回放
某單位復印紙采購項目公開招標,經評審,A供應商中標,C供應商發現A供應商和B供應商所投產品的品牌不一樣,但都是由同一個甲生產廠家生產的產品。于是C供應商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質疑事項為:A和B供應商是甲公司旗下不同品牌的代理商,不應該同時參加該項目投標活動,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只允許A或B供應商其中一家參與該項目,否則應當認定兩家公司屬于串通投標,C供應商要求取消A供應商的中標資格并重新招標。
采購代理機構答復稱:A和B供應商可以同時參加該項目。C供應商因對采購代理機構質疑答復不滿,向當地財政部門提起投訴。經財政部門調查,認定A供應商和B供應商不存在串通投標,可以一同參加該項目投標活動,A供應商中標結果不變,采購活動正常進行。
問題引出
提供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牌的供應商,可以參加同一項目嗎?
專家點評
當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對提供同一品牌的供應商數量如何計算有明確的規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規定,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項目,在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供應商中,選擇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標,其他投標無效;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供應商參加同一采購項目的,按1家投標人計算,評審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那么,同一個制造商的不同品牌可以參加同一個采購項目嗎?
我國很多行業的制造商,如空調、汽車等,大多推行多品牌戰略,將旗下品牌按照檔次、風格分為不同品牌,這些不同品牌實際上可以參加同一采購項目。政府采購信息報社智庫專家、首席顧問曹石林解釋道,針對供應商資格條件,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是按照同一品牌來判定,實際上只要不同供應商提供的品牌不同就能參加同一個采購項目,并不按照實際的制造商來計算。從法律角度講,不能限制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牌參與同一采購項目的競爭。
有些人認為,A和B供應商所投產品的品牌不同,但生產廠家是都是甲公司,價格決定權掌握在甲公司手上,甲公司可以通過操控一個品牌的報價,提高另一品牌中標的幾率,競爭并不充分。所以,即便目前沒有明確限制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牌參與同一采購項目,往往在實踐中,采購人、評審專家也還是會擔心競爭并不完全充分,并且這些提供同一制造商不同品牌產品的供應商可能也會存在串通投標的嫌疑。
但是87號令已經對串通投標的情形做出明確規定,如果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心存顧慮,評審專家應當把好評審關,在評標時認真審查并對比A和B供應商的投標文件,嚴格對照87號令第三十七條關于圍標串標的認定情形對號入座。比如可以查看兩家公司的投標文件是否出自同一單位,是否委托同一單位或個人辦理投標事宜,這兩份投標文件是否異常一致,是否出現投標文件相互混裝以及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個人的賬戶轉出等情況。如果以上情形A和B供應商都不存在,沒有足夠證據認定兩家供應商存在圍標串標行為,財政部門也不能取消其投標資格,認定中標結果無效。
綜上所述,同一個制造商的不同品牌是可以參加同一采購項目的。目前,我國的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只對同一品牌進行限制,并沒有規定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牌禁止參加同一采購項目,如果將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牌算作1家投標人則缺乏相關法律依據。但要注意,《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7號)對工程項目中提供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供應商作出要求,如果在工程建設當中,一個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僅能委托一個代理商參加投標。
法規適用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7號)第三十二條
信息來源
微信公眾號:政府采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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