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國企】黨史上的廉潔紀律建設(一)
作者:湖北盛馳來源:湖北盛馳日期:2024-09-29 11:16:06
【清廉國企】黨史上的廉潔紀律建設(一)
反對腐敗、建設廉潔政治,保持黨的肌體健康,是我們黨一貫堅持的鮮明政治立場。百余年來,中國共產黨勇于自我革命,堅持反腐倡廉,走出一條頗具特色的廉潔紀律建設之路,積累了寶貴的歷史經驗。
堅決清洗貪污腐化分子
我們黨成立之初,就旗幟鮮明反對腐敗,倡導清廉政治,對黨員的廉潔方面提出專門要求,如果違反就要被堅決清除出黨的隊伍。北伐戰爭期間,隨著黨員隊伍的迅速壯大,黨內一些不正之風有所滋長。為此,1926年8月黨中央向全黨發出《中共中央擴大會議通告——堅決清洗貪污腐化分子》,要求對黨員進行審查,混入革命隊伍投機的腐敗分子一經發現,務必“洗刷出黨”,為純潔黨的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成立后,非常注重廉潔紀律建設,嚴懲腐敗分子。1932年5月,瑞金縣蘇維埃裁判部公審判處葉坪村蘇維埃政府原主席謝步升死刑,打響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反腐敗的第一槍。1933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紅色中華》報發表了毛澤東、項英關于反腐敗的訓令和指示,要求對黨內人員貪污公款、浪費公款等腐敗行為,按照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懲罰。1932年2月至1934年10月,中央機關貪污分子、包庇貪污和官僚主義者被法庭制裁、受到各種處分的就有46人。
從中央蘇區轉移到延安后,黨中央對于一切假公濟私、耍私情的工作人員,不論職務多高、功勞多大、黨齡多長,都“必須給以無情的打擊或切實的糾正”。陜甘寧邊區一稅務分局局長肖玉璧,利用職務之便貪污3050元,被依法處以死刑。《解放日報》發文指出:“在‘廉潔政治’的地面上,不容許有一個‘肖玉璧’式的莠草生長!有了,就拔掉它!”
改革開放后,腐敗問題出現了新的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條件。鄧小平深刻指出,對于腐敗和犯罪,如果不采取堅決措施,“黨和國家確實要發生會不會‘改變面貌’的問題”。為糾正黨內不正之風,中央紀委以打擊走私、套匯、貪污受賄等嚴重經濟犯罪活動為重點,嚴厲懲治腐敗行為和特權現象。隨著市場經濟逐步深入,等價交換的市場原則也侵入黨內政治生活,針對以權謀私、徇私舞弊、貪污賄賂等腐敗現象,黨中央加大反腐斗爭力度,嚴厲查處成克杰、胡長清等大案要案,有力遏制腐敗蔓延的勢頭。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以重拳反腐為全面從嚴治黨破局,以刀刃向內的勇氣推進黨的自我革命,堅決糾治“四風”,以猛藥去疴的決心、刮骨療毒的勇氣懲治腐敗,嚴肅查處一大批高級干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再次宣示反腐倡廉的立場、決心,反腐敗斗爭取得壓倒性勝利并全面鞏固,保證了黨和國家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
重視廉潔教育防患于未然
廉潔教育是推動廉潔紀律建設的基礎性工程。正所謂“上醫治未病”,廉潔教育的意義在于懲戒于已然、防患于未然。早在土地革命時期,中央蘇區政府就非常注重通過培訓、學習檢討、揭批審判等方式對黨員進行廉潔教育。針對多數黨員文化水平不高的實際,人民委員會通過舉辦培訓班的形式加強對縣級及其以下的蘇維埃政府基層干部的教育,尤其重視對他們進行廉潔教育。當時創辦的《紅色中華》等報刊,以“紅板”專欄刊登奉公廉潔的優秀黨員和先進事跡,并以“反貪污浪費”專欄批評貪污、腐敗和浪費等現象,以此凈化黨員干部的思想靈魂,抵擋升官發財的誘惑,保持共產黨人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鍛造出“自帶干糧去辦公”的蘇區干部好作風。抗戰時期,作為八路軍總指揮的朱德,為了接濟川中老母,給舊友寫信求援,聲稱自己“數十年實無一錢,即將來亦如是”,體現了黨和軍隊領導人的極度廉潔,這對廣大官兵和人民群眾無疑也是最好的教育。
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共產黨成為全國范圍的執政黨,黨的廉潔紀律建設面臨新的考驗。面對權力和誘惑,部分黨員干部逐漸走向腐化墮落。最典型的就是劉青山、張子善貪污案。劉張二人以功臣自居,經不住誘惑,滑入了腐化享樂的泥潭。為了警示教育黨員領導干部,以挽救更多犯有各種不同程度錯誤的干部,1952年2月,河北省人民法院召開公審大會判處劉張二人死刑,在當時產生了極大的震懾作用。
改革開放后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面對復雜多變的國內外形勢,廉潔紀律建設的任務更加艱巨。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強警示教育,讓廣大黨員、干部受警醒、明底線、知敬畏。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黨上下深入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傳承黨的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激發共產黨員崇高理想追求,引導形成“把以權謀私、貪污腐敗看成是極大的恥辱”的價值觀;倡導領導干部注重家庭家教家風,督促領導干部從嚴管好親屬子女;積極宣傳廉潔理念、廉潔典型,營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風尚。所有這些,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撐。
完善法規制度夯實紀律根基
100多年來,我們黨注重通過完善法規制度,為推動廉潔紀律建設夯實根基。黨的一大制定的《中國共產黨第一個綱領》指出:地方委員會的財務、活動和政策,應受中央執行委員會的監督。二大黨章也指出:“本黨一切經費收支,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支配之。”這些規定表明,黨中央加強對經費收支的管控,從制度上避免出現黨組織或個人隨意使用黨的經費的現象。1923年4月,安源路礦工人俱樂部頒布《經濟委員會簡章》,規定一切經濟出入和賬簿經由審查部審查,并公開賬本接受俱樂部人員監督。進入土地革命時期,中央蘇區政府十分重視制度反腐,以確保蘇區干部廉潔自律。1933年12月,中央蘇區發布《關于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十六號訓令——懲治貪污浪費行為》,為貪污浪費行為制定具體的量刑標準。這是黨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反腐法令,奠定了黨的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法規基礎。
延安時期,陜甘寧邊區政府制定了多部關于懲治腐敗、保證干部清廉的制度法規。1938年8月,陜甘寧邊區政府制定《陜甘寧邊區政府懲治貪污暫行條例》,規定了以貪污論罪的10種行為和4個處罰量刑標準。其中將克扣截留財物、挪用公款、虛報賬目、浪費公物等均列為貪污犯罪行為;對貪污數目100元以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苦役,500元以上者處死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后,又陸續頒布《陜甘寧邊區懲治貪污條例(草案)》《陜甘寧邊區政務人員公約》《陜甘寧邊區政務人員交代條例》,進一步明確了貪腐行為、懲處原則、懲處依據、懲處標準等,為加強廉潔建設提供了制度依據。
改革開放后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統籌推進反腐敗黨內法規和國家立法一體化建設,有序推進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修訂、出臺《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逐步構建起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法規制度體系,為新時代的反腐敗斗爭提供了重要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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